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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家庭史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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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html">&lt;p&gt;以“&amp;#039;&amp;#039;&amp;#039;家庭史&amp;#039;&amp;#039;&amp;#039;(family history)，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形成、演变的历史。家庭的发展史是社会发展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家...”为内容创建页面&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家庭史'''(family history)，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形成、演变的历史。家庭的发展史是社会发展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家庭的产生、演化、发展，随着社会的进化而逐步由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由较低的形式演进到较高的形式。&amp;lt;br /&amp;gt;　　'''家庭演化的历史形态 '''　学术界对家庭演化的形态一直有不同看法，通常认为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4种形态。&amp;lt;br /&amp;gt;　　血缘家庭 　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家庭形式。在原始社会的旧石器时代，人类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认识到不同年龄人的[[生理]]差别，在内部逐渐地选择了按辈份划分的婚姻，即年龄相近的青壮年兄弟姊妹相互通婚，排斥了上下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血缘。血缘家庭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amp;lt;br /&amp;gt;　　普那路亚家庭 　人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由美国人类学家L.H.摩尔根命名，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那里来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家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由于人工火的发明，人类制作石器和狩猎活动，以及原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居住地相对地稳定下来；又由于人口的繁衍，一个血缘家族不得不分裂成几个族团。为了扩大物质资料生产，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族团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团之间的通婚。同时，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方面，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集团之间的群婚，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形式。&amp;lt;br /&amp;gt;　　对偶家庭 　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家庭形式。由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而来。这种家庭由一对配偶在对偶婚的形式下结合而成，所生子女属于母亲所有。早期对偶婚是夫对妻暮合晨离。晚期对偶婚发展为夫居妻家，但不是长久的。这种对偶家庭不是氏族公社的独立的经济单位，社会的[[基本组织]]仍是母系氏族。家庭内男女平等，共同照料子女。对偶婚已从群婚时代单纯的性关系转变为一种广泛的社会联系。男子和女子一起劳动、消费，世袭仍按母系计算。对偶婚实行的结果是给家庭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之外，又明确了生身的父亲。&amp;lt;br /&amp;gt;　　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在原始社会晚期，由对偶家庭发展而来。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后一种婚姻家庭形式，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它诞生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是由对偶所生的真正的后裔。自然选择的作用历史地由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取代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同对偶家庭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①男子的统治。由于丈夫在家中掌握了经济大权，从而形成了对妻子的愈来愈大的统治权。②婚姻的不可离异。一夫一妻制家庭较之对偶家庭要牢固、持久得多，双方已不能任意解除婚姻关系，通例只有丈夫可以离异妻子，破坏夫妻忠诚是丈夫的权利，而妻子却必须严守贞操。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amp;lt;br /&amp;gt;　　'''[[家庭史]]的研究 '''　人类科学地研究家庭史，是从19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的，F.恩格斯认为1861年瑞士人类学家J.J.巴霍芬发表《母权论》标志着家庭史研究的真正开始。巴霍芬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 4个有价值的论点：①他从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丰富的材料，论证了人类最初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即他所称的“杂婚”；②第一个证明了母权制先于父权制，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③发现原始共产制社会中妇女在经济上的领导地位，是原始时代“女性统治”的真实基础；④发现了从群婚制向个体婚姻制过渡的形态。&amp;lt;br /&amp;gt;　　巴霍芬家庭史理论的直接后继人，是英国法学家J.F.麦克伦南。他在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方面的主要功绩有：①指出了所谓的外婚制到处流行及其重大意义；②同意巴霍芬的观点，认定母权制的世袭制度是最初的家庭制度。&amp;lt;br /&amp;gt;　　继巴霍芬以后，在家庭史理论中取得重大进展的是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摩尔根长期居住在[[印第安人]]的易洛魁人中，考察和研究他们的社会制度和生活习俗。著有《古代社会》（1877）一书。在这部著作中，摩尔根运用依据亲属制度追踪家庭形式的科学方法，找到了人类家庭发展的基本线索，揭开了古代家庭之谜，实现了家庭历史研究上的重大变革。此书的意义是：①第一次揭示了氏族不是多种社会组织中的一种，而是原始社会基本的、原始的基层组织；明确地把氏族与家庭加以区别，从而推翻了过去一向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原初单位的结论。②发现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存在与发展的规律，确定了母系氏族是一切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前的阶段。这一发现导致整个家庭史的研究开始围绕着母权制氏族这一轴心展开。③第一次揭示了亲属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并创立了用现存亲属制度推断婚姻家庭制度的方法，从而使人们可以透过现存的一些纷繁的亲属称谓和制度，发现当时存在的婚姻家庭形态。④第一次绘出了家庭史的略图，在当时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家庭的典型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amp;lt;br /&amp;gt;　　K.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1845)、《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反杜林论》(1878)等著作中，对古代家庭婚姻发展都作过一些简要的阐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系上来论述婚姻家庭的发展。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出版后，引起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极大兴趣。马克思为此书写下了20余万字的摘要。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整理出版了马克思对《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并在1884年写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amp;lt;br /&amp;gt;　　《古代社会》、《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两部著作的问世，是家庭史研究的两座丰碑。在这以后，家庭史的研究仍然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①家庭是不是一个历史范畴。1884年勒士尔出版了《婚姻和家庭的演化》。1891年，芬兰人类学家E.A.[[韦斯]]特马克出版了《人类婚姻史》。这两部书都认为人类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否认原始杂交和群婚的存在。②在父权家庭之前是否有母权家庭存在。英国学者H.J.S.梅恩著有《古代法律》(1861)一书，认为人类家庭从来是父权的，所谓父权之前还有母权是人们的主观臆测。③家庭演化的动力是什么。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第二国际的领袖、理论家K.考茨基认为，推动家庭发展的是“社会欲”，不承认人类祖先通行无区别性交。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派的R.H.洛维，认为决定家庭发展的是“礼教”，他在《初民社会》(1920)中说：“兄妹或姐弟配偶，间或见之于记载，那也不是因为野蛮未开化，都是过分讲究礼教的结果”。④《古代社会》是否过时，美国历史学派认为已经过时，洛维在《初民社会》的《序言》中说《古代社会》“成为无可挽回的古董”。又说:“今日之下还要向那里面(指《古代社会》)求教关于初民社会的知识，这简直等于向达尔文以前的[[生物学]]者那里学生物学”。&lt;br /&gt;
[[分类:社会学]]&lt;/div&gt;</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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